??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兒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復了網民關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一些疑問,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
民政部網站截圖
??網民6月7日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查閱相關資料,似乎在此之前對于未成年人文身行為并未有一個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的認定,最近剛出臺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針對此次的明文規定,我有幾個疑問:1.在文身行為上,是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觀意愿?2.取得父母許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夠被認可?或父母經營文身店,可否給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無法證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是否也應當追究文身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復稱: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斷范圍,應予以特殊保護、優先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對文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
??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專業文身機構以及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美容美發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對文身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對個人違反規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