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主任的法治觀念
1、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質條件所決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客觀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調整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我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法的調整對象是教育關系。他是國家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動中習慣年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教育法是調整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國家機關制定和發布的一切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廣泛性、多樣性、教育性是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2、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關系
黨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據,對教育法的制定起指導作用。教育法的實施要以黨的教育政策為指導。
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是把全體社會成員遵守的教育政策法律化,以其特有的強制性保證教育政策的實施。
3、依法治教的基本意義
不知法將導致兩個不良后果:一是因不知法而違法;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治教的基本意義一是表現在“治”上,即管理上,法制化、規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為一種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現在“護”上,即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使其不受侵害,或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通過法律程序并得以補救。
我國法律大致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七個體系。教育法屬于行政法。但是教育中的法律問題不僅有行政性質的、民事性質的,也有刑事性質的,離開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參與,教育法將寸步難行。
4、教師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六種權利:(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這六種權利可以簡稱為: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管理學生權、獲取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和進修培訓權。
5、教師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6、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也是法定的。(1)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把學習成績差的趕出校門,讓學生退學,隨意停課等等都是違法的。(2)學生的人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侮辱學生要負法律責任。(3)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學生身體健康權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打學生、罰站、讓學生自罰、罰學生“勞動改造”、罰學生下蹲起立、罰學生抄寫作業、罰學生值班、罰學生吞吃雜物等都是違法的。(4)學生的自由表達權。人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可通過語言,也可通過服飾、化妝、手勢、表情、發型、書畫等。在對學生表達自由提出要求時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萬不能簡單粗暴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5)學生的人參自由權。關學生的禁閉、捆縛吊打學生及用手銬銬學生都是非法的。非法搜查學生身體或住所同樣也構成對學生人身自由權的侵害。(6)學生的隱私權。對待學生的日記、通信、交往等,若處理不當,也易侵害學生的隱私權。(7)學生的通信自由權與通信秘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