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天氣炎熱,許多小孩子都喜歡到水邊玩耍,但這個時間節點也是兒童溺水事故的易發多發期!出了事,又該誰來擔責?這些法律知識為孩子安全度過炎炎夏季保駕護航!
普法:溺水事故誰擔責?
趁著現在剛入夏,各位家長務必要承擔起監護職責,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并教育、監管好孩子。如果孩子發生了溺水事故,應該誰來擔責呢?一般情況下,涉及的有監護人、同伴、水庫或泳池等方面,我們展開來說說。
(1)做一個合格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注意
孩子是缺乏對危險情況的判斷和認知的。因此,家長要自覺履行起監護人的職責,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及時掌握孩子動態。
(2)做一個及時求助的玩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注意
玩伴雖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但要是事發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實告知實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不及時呼救,客觀上可能會延誤了最佳施救時機,這點尤其應當注意。
(3)做一個盡職盡責的泳池(水庫)管理者、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意
水庫、水塘、游泳館等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盡量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不管孩子會不會游泳,你都應該告訴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不在無成人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學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這些智慧救援方式
記得告訴孩子
每年暑假都是學生溺水事故高發期!家長一定要擔負起監護職責~才能讓孩子度過安全、快樂的暑假!
掃一掃,分享本頁